為完善污水處理成本分擔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市財政局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廣漢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請于2023年1月23日前反饋廣漢市財政局,或將電子版發送電子郵箱507167982@QQ.com。
附件:《廣漢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廣漢市財政局
2022年12月23日
(聯系人:傅敏,聯系電話:08385357183)
附件:
《廣漢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建設,防治水污染,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4〕151號)、《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6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完善長江經濟帶污水處理收費機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20〕40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廣漢市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內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污水處理費是由排水單位和個人繳納并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的資金。
征收污水處理費,要按照“污染付費、公平負擔、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原則,完善污水處理成本分擔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健全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蓋全市適應水污染防治和綠色發展要求的污水處理收費長效機制。
第四條 污水處理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地方國庫,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
第五條 市住建部門負責全市污水處理監督管理工作。市住建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稅務局要加強征收使用管理工作銜接,做好政策聯動和信息溝通,形成工作合力。
第六條 廣漢市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內,可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共同參與城鎮排水、污水處理設施投資、建設和運行,合理分擔風險,實現權益融合,加強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七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上級及本級財政、發改、住建、生態環境、水利、稅務、審計、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征收繳庫
第八條 廣漢市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內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站)的,均應當征收污水處理費;對已經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建議書的污水處理廠(站)建設項目以及在建污水處理廠(站)項目,可以開征污水處理費,并應當在開征3年內建成污水處理廠(站)投入運行。
第九條 廣漢市城鎮規劃區、工業園區內內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以及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自備水源、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廢水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當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市生態環境部門認定,依法進行處罰;由稅務部門按非居民污水處理費標準的1.5倍,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實行差別化的收費標準進行征收。
第十條 繳納義務人自建污水處理設施,污水處理后全部回用,或處理后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排向自然水體的水質標準,且未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仍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的,應當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污水處理費按繳納義務人的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繳納義務人,其用水量以水表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繳納義務人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
第十二條 因大量蒸發、蒸騰造成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設備的,經市住建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繳納義務人實際排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對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企業,仍按其用水量計征污水處理費。
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排入市政網管并經污水處理廠(站)處理的應由市住建部門安裝排水計量設備,按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計征污水處理費。
第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按照覆蓋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則制定,由市發改、財政、住建部門依據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對污水處理費的征收,應在綜合考慮財力、社會承受能力基礎上,合理制定征收標準,并建立完善污水處理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十四條 使用公共供水的繳納義務人,其污水處理費由市住建部門委托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一并代征,并在發票中單獨列明污水處理費的繳款數額。
市住建部門應當與公共供水企業簽訂代征污水處理費合同,并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的污水處理費與其水費收入應當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不得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
第十五條 使用自備水源的繳納義務人,其污水處理費由稅務部門征收。
市水利部門、市住建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及稅務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加強對自備水源的管理,市水利部門、市住建部門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向稅務部門提供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征收對象、計征依據、差別化計征標準等征繳信息,加大對使用自備水源繳納義務人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由市住建部門、市水利部門及稅務部門按月或按季征收,并全額上繳同級國庫。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月如實向市住建部門申報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處理費數額。
使用自備水源的繳納義務人應當按季如實向市水利部門申報用水量(排水量)和應繳納的污水處理費數額,其中: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按月申報。
市水利部門、市住建部門及稅務部門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確定污水處理費征收數額。收取污水處理費時,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或稅務部門的稅收票據。具體繳庫辦法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核實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售水量,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對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全年應繳污水處理費的匯算清繳工作。
對因用水戶欠繳水費,公共供水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水量,經市住建部門審核確認后,不計入公共供水企業全年實際應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水量。
第十八條 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手續費按實際代征的污水處理費總額的 2.8 %支付。
市住建部門應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編報年度代征污水處理費手續費的支出預算,由市財政從污水處理費支出預算中支付。
第十九條 市住建部門、市水利部門、市生態環境部門、市稅務部門及其委托的部門(單位)、公共供水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處理費,確保將污水處理費征收到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自行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對違反規定出臺污水處理費減免緩政策的,應當予以廢止。執行中,如國家、省出臺減免緩政策,嚴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住建部門、市水利部門 及市稅務部門應當將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依據、征收主體、征收標準、征收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征收的污水處理費不能保障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時,市財政應當給予補貼,具體補貼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繳入國庫的污水處理費與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統籌使用,原則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向提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支付服務費。
服務費應當覆蓋合理服務成本并使服務企業合理盈利。
服務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污水處理量、污泥處理處置量、排水管網維護、再生水量等服務質量和數量予以確定。
第二十五條 市住建部門應審核需支付的污水處理服務費數額,在與市財政、市發改部門協商一致報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住建部門與城鎮排水、污水處理服務企業簽訂政府購買服務合同。
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應當包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范圍和期限、服務數量和質量、服務費支付標準及調整機制、績效考核、風險分擔、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企業履行政府購買服務合同的情況,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按期核定服務費。
市財政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污水處理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狀況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應扣減服務費,并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市住建部門要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的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對服務企業的績效考核機制,做好項目的年度績效目標編制,細化、量化績效目標指標,加強項目績效的日常運行監控,做好項目的年度預算績效自評工作。財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城鎮污水處理服務費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與服務費支付掛鉤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政府可以通過合理確定投資收益水平,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項目,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企業,并采取特許經營、委托運營等多種服務方式,提高污水處理質量和運營效率。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包括污水處理費安排的支出和財政補貼資金)實行預決算管理。
市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管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情況,編制年度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本級支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報經批準后執行。
市住建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本級支出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年度決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本級財政決算。
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住建部門可以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費支出納入中長期財政規劃管理,加強預算控制,保障政府購買服務合同有效執行。
第三十二條 污水處理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市住建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污水處理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 建立污水處理費收支定期報告制度,污水處理服務企業應當按規定每年3月份前向市價格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污水處理服務費收支狀況,為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提供參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污水處理費或者改變污水處理費征收范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污水處理費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污水處理費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擴大污水處理費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繳納義務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四條規定,由市相關執法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對違規、超標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八條 排水與污水處理單位或企業違反規定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以及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應當責令整改,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單位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造成環境污染及其后果的,依法給予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直接負責人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污水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所指廣漢市城鎮規劃區:雒城街道全部,漢州街道、金雁街道部分地區,各建制鎮政府駐地場鎮及所轄集鎮(撤銷鄉鎮原政府駐地場鎮),三水鎮航空路以西中國民用航空飛行學院片區。
本實施辦法所指廣漢市工業園區:德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區)成綿高速以西部分、德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北區)廣漢小漢工業集中發展區全部、漢州街道工業園區、向陽鎮工業園區。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報德陽市財政局、德陽市發展改革委及德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廣漢市財政局、廣漢市發改局及廣漢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執行,有效期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