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漢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各鎮(街道),市級各部門,高新區管委會各部門,三星堆管委會各部門,各產業園區:
《廣漢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十九屆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廣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16日
廣漢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城鎮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是指農村居民生活活動所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排水。
本辦法所稱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是指農村聚居點、農村院落建成的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筑物、構筑物及設備,包括污水收集系統、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生物處理設施及其他附屬設施,不包括非建制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四條 嚴格限制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進水種類。屠宰、養殖、釀酒、泡菜、豆制品等行業和中型及以上規模餐館產生的廢水不得進入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
第五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群眾參與,屬地為主、規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原則,實現“設施完好、運行穩定、水質達標、效益持續”目標。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廣漢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鄉村振興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監督、指導各鎮(街道)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廣漢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放水質達標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改局負責落實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優惠政策,指導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收費機制。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政府扶持部分的資金保障。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工作,確保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八條 已建成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經驗收通過后交由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級組織完善村規民約,引導、督促農村生活污水接入,組織村民自覺管理院內管網、化糞池,及時清理周邊環境衛生等。
第三章 運行維護
第九條 科學合理確定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模式。鼓勵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作為運維單位,統一運維管理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對于規模較小、工藝相對簡單、操作簡便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采用鎮(街道)或村(社區)屬地自行運維的模式,保障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條 委托專業企業運維的,委托方應與運維單位訂立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應載明運維服務的范圍、內容、目標效果、費用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 運維單位應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合同約定,制定運維手冊、操作規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運維管理隊伍,鼓勵優先聘用當地村民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維進行輔助管理,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培訓。
第十二條 運維單位應建立運維管理臺賬制度,管理臺賬應包括巡查、設備檢修及養護、運行故障及處理結果、進出水水量及水質監測、物資使用及污泥處理、運輸、處置等。
第十三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以下的設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定期抽測;對設計處理規模20噸/日(含)—500噸/日的設施,每半年監測一次,全年兩次,必測項目為化學需氧量(CODcr)和氨氮;對設計處理規模500噸/日(含)以上的設施,按照排污許可要求開展監測。出水水質按照《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51/2626)中相關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運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自行或委托有實力的專業企業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置或綜合利用。鼓勵對污泥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五條 運維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確需停運的,應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廣漢生態環境局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停運原因、停運時間、應急措施等。
第十六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現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導致運行不正常的,運維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廣漢生態環境局和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啟動應急預案,限時完成問題處理。
第十七條 對于進水水質、水量發生顯著變化,可能影響設施出水水質的,運維單位應保留原始數據并立即采取應對措施,保障污水達標排放。
第十八條 運維單位應定期向委托方報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運維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 運維單位應在設施所在地公示運維單位名稱、責任人、運維人員及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條 采用屬地自行運維模式的,參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保障
第二十一條 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政府扶持部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污水處理設施長效運行。
第二十二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大運維管理資金籌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眾自籌、社會參與的多元保障機制。按照“污染付費”原則,探索隨自來水費征收污水處理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付費、村(居)民約定付費等機制,綜合考慮群眾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運行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資金。市財政局會同廣漢生態環境局,加強對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政府扶持部分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四條 廣漢生態環境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至少開展一次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放水質抽查,并將抽查結果通報相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五條 廣漢生態環境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并組織對轄區內各鎮(街道)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情況開展考核評估,考核結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考評。
第二十六條 廣漢生態環境局應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納入日常工作,發現污水處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排放水質不達標等情形的,應依法對運維單位進行查處,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七條 廣漢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考核評估機制,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單位開展考核評估,考核結果作為撥付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6日起施行。